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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导论知识点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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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导论知识点总结.doc

上传人:rdwiirh 2020/8/28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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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名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侦查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权力机关所授予的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侦查的对象{侦查的对象是刑事案件,是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人、物、场所,只有被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才是侦查的对象}侦查的内容{侦查的内容包括侦查机关采取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而强制性措施主要是指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侦查是一种专门的调查工作,与一般调查(区别)::侦查的目的是调查刑事案件中的问题,一般的调查是调查一般的工作问题;:侦查中的调查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的程序,一般的调查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侦查中的调查方法可公开,可秘密,一般工作是公开调查;:侦查工作中的调查结果是诉讼的证据,一般调查的结果起参考作用。侦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侦查活动必须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等,不能擅自做主,为所欲为。侦查的主要任务:查明案情、搜集证据、查缉案犯,目的是破案。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本质特征一种思维形式,侦查权的科学概念也必须反映侦查权的本质特征,即侦查权的概念应当既能把侦查与其他权利区别开来,又能把侦查权与侦查的其他方面的内容区别开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侦查阶段被诉讼的人成为:“犯罪嫌疑人”被追诉的事称为“犯罪事实”,联系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的是证据。侦查权是国家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为实现侦查目的,依法定的侦查程序,运用特定的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的权力。司法的意义即为狭义的法的适用,而狭义的法的适用的过程就是诉讼过程。侦查权的强制性表现为侦查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侦查权的法定性表现为侦查权力的取得与运作都是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的。侦查权的专门性表现为侦查权作为国家追诉权,是专门机关的特殊权利,必须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专门机关的具有专职侦查员资格的专门人员来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或侦查机关的非侦查职能部门及不具备侦查员资格的工作人员都无权行使侦查权。侦查权作为国家司法权的组成部分,其权力的独立性是国家司法制度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侦查学的主动性理解:,,实现侦查权的手段具有主动性{侦查学中使用的各种手段是以主动进攻、查明犯罪嫌疑人、搜集证据,缉捕犯罪嫌疑人为直接目标指向的}。侦查权既是职权,又是职责,侦查权不可放弃、不可转移、不可委托、不可滥用:首先侦查主体代表国家执行侦查权,决定了侦查主体并非侦查权完全意义上的处分主体,侦查处分权属于国家,而侦查主体只是执行主体,具有绝对不可放弃执行的义务,因而权力不同于普通权利主体的可以放弃的“权力”;其次国家法律赋予侦查主体以侦查权,同时也就意味着侦查主体负有对犯罪的追诉职责。即只要启动侦查的条件,侦查主体就必须开展侦查活动,否则,就是失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侦查权的不可放弃性,既是由国家权力的本质决定的,也是由于追溯职能的特性决定的。系统的侦查学产生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其创始人是奥地利犯罪学家汉斯·格罗斯。其产生的标志是汉斯·格罗斯于1893年出版的《司法检验官手册》,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