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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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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4/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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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8 年2月19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8 年6月26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 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 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控制公路两侧建设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管理工作。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各级城建、土地、公安、工商、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的管理工作。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公路路产,对侵占、损坏公路路产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检举。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爱路护路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和单位,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第二章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八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三)依法实施公路路政检查,制止和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的行为; (四)依法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实施管理; (五)维护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六)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七)审批有关地下、地面及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设施的建设事项; (八)负责公路标志、标线管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并持有公路路政检查证。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第十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摊点、市场、维修场、停车场、洗车场、加油站及其他类似设施;(二)采矿、取土、挖砂、沤肥、烧窑、制坯、烧荒、挖沟引水、晒物、种植农作物及其他类似作业;(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土、堆放物品; (四)填塞、损坏排水沟,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五)车辆装载货物触地行驶或者抛、撒、滴、漏; (六)擅自设置路障;(七)其他侵占、毁坏和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应当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按规定缴纳赔(补)偿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第十二条修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