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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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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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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概念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由行刑法第 397 条所规定。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 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所谓玩忽职守, 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 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 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构成要件 1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 3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 、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才能构成犯罪. 本罪特征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擅离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行为有: 1 、不以职守为己任,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严肃; 2 、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逃避职责义务; 3 、不认真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4 、不完全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义务; 5 、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6 、造成严重后果。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不具备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仍然不以为然, 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比较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 处理的事项, 或者违法规定指责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我国 1997 年修订刑法时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而增设的罪名。(一) 在处理玩忽职守案件中, 要注意把握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在这一点上与本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 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2) 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 是由于制度不完善, 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 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 业务素质较差, 缺乏工作经验, 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 方法不对, 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 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