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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面积审核办法.doc

上传人:bai1968104 2020/8/29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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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济南市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核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根据《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建〔1993〕7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绿地率审核。第三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绿地率的审核工作。第四条建设项目绿地率,是指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工程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第五条绿化设计平面图要求:(一)绿化设计平面图应为CAD蓝图(或彩图),图纸比例为1:500或1:300。图纸应标注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并加盖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专用章。(二)应明确界定绿地的边界和范围并采用填充的方式进行表达,公园绿地和其他附属绿地应采用不同的填充方式。重点区域(临城市道路的绿化、消防扑救面、消防通道两侧、主次入口等)应标示出主要乔木种植点及其树种。(三)标注主要地形的竖向标高,包括地下建筑顶板种植区域及覆土标高、挡土墙护坡标高、屋顶绿化建筑顶及覆土标高。(四)标注临城市道路绿带宽度、绿带内设置的出入口宽度、建筑退让、组团绿地、道路及主要游路宽度等尺寸。(五)标注用地红线、绿线、地下车库范围线、建筑边线。(六)用地范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地块的,应标注用地界线。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为:(一)新开发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二)学校、医院、机关团体、体育场馆、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四)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规定设立不低于五十米宽的防护林带;(五)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六)城市内的河、湖等水体及铁路的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三十米;(七)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第七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确定:(一)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为准;依法补办手续未核定用地范围的项目或只核定了建筑用地控制范围的项目,总用地面积以距离该项目最近的道路红线、相临建筑物间距1/2或自然分界线确定该项目用地范围的边界线。(二)扩建项目以扩建部分占地面积计算。(三)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后续完善的附属工程,以该附属工程项目的占地面积计算。第八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计算规定:(一)公园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以绿地边界距道路边缘1米为准,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缘;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其他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算到道路边缘。(二)绿地临建筑物时,;围墙、院墙从墙脚算起。(三)绿地内的园林设施(包括亭、台、楼、阁、廊、雕塑、假山石、硬覆盖地活动场等)占地面积小于该块绿地面积30%的,计算为绿地。大于30%的部分,不计算为绿地。(四)地下建筑或半地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