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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琥珀 2020/8/29 文件大小:10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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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7月6日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7年8月1日公布,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复旦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本科生、专科(高职)生(以下统称学生)的学籍管理。第三条 研究生院承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教务处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继续教育学院承担非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 招生考试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 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二周报到。逾期不报到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六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情形的,取消学籍。取消学籍的决定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新生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外国留学生在入学前应征服兵役的, 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一年;新生在入学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 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在入学体检中被发现身心健康状况异常, 不适宜在校学****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取消学籍、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或者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休学;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也不申请休学的,取消学籍。第九条 学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保留期限届满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书,经学校批准后作为应届新生,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入学前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书或者恢复健康的证明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注册日期, 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系, 由工作人员加盖注册印章,进行注册。学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注册的, 应当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二周注册。逾期不注册的,予以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休学;(二)保留学籍;(三)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的;(四)学****年限届满的。学生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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