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内容及合同履行课件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教学题目:合同担保教学目的:通过本节课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合同的保全问题。教学难点和重点:代位权之诉和撤销权之诉教学内容:接上节〈〈合同法》第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一)对〈〈合同法》第12条的理解:注意本条款不具有强制性作用, 不是强行性规定,违反这一条,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案例A汉江边上某县城中甲为一建筑工程公司, 乙为一专事挖河沙的公司。6月1日甲、乙签订一买卖河沙的合同。合同约定:(1) 甲买乙河沙100车;(2) 每车河沙价150元;问:该合同能否成立?案例B:上例中合同订立后,在履行时甲主张合同中的“车”为东风大卡车的车皮,乙则主张应为本公司的农用四轮车的车皮。双方遂生纠纷,甲诉至法院。法官丙认为: 既然双方关于数量条款规定不明,现又存在争议,而数量条款又为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故应认定合同无效。问:丙之意见是否于法有据?案例C:上例中,双方官司一直打到二审,二审主审法官丁认为,既然双方关于“车”的规定不明,应由双方补充协议解决。在丁之主持调节下,双方达成了补充协议,确认该车为农用四论车。问:双方补充协议是否为买卖合同之一部分?案例D:上例中在丁的调节下,甲、乙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但丁发现买卖合同中另有一条款写明:由乙公司负责用自己的车队将河沙运至甲公司。经查证:乙公司拥有的车队全部由农用四轮车组成。于是丁在判决中确认: 每车河沙价150元的车为农用四轮车。问:丁之判决有无道理?(有道理,因为这是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定双方约定不明的内容)案例E:设上例中丁未发现买卖合同中另有条款,但在法庭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中发现甲乙公司所在的汉江江边有许多挖河沙的公司、 个人,也有许多客户买沙。依甲、乙订立合同时的行情,一个农用四轮车车皮的河沙价在 140-160之间,而一个东风大卡车车皮的河沙价在289—300元之间。于是丁在判决中确认:甲、乙合同中的“车”应为农用四轮车。问:丁的判决有无道理?(有道理,这是依据交易习惯确立合同有关约定不明条款的内容)案例F:上例中,甲、乙签订合同后,双方关于在何地履行发生了争议。问:乙交付河沙之义务应在何地履行?甲付乙之价款的义务应在何地履行?案例G:上例中,乙举证自己为交付河沙而发生履行费用 100元,问:乙可否向甲请求支付100元履行费?(不可以,该费用由乙自负)案例H:甲企业因基建需要竹签, 与乙厂签订了一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乙供应甲竹签100捆,每根竹签单价1元,未约定总价。乙如约按惯例供应竹签 100捆,每捆100根。甲企业以自己认为每捆竹签为10根,现每捆竹签为100根为由,主张变更合同,遭乙企业反对,双方发生纠纷。对此纠纷应如何处理?A按重大误解处理B按合同解释处理C或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