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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docx

上传人:我是开始 2020/8/30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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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的订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案例】〈〈信诚人寿200万理赔案波澜又起再审程序已启动》 (中国保险报2008-01-07)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谢先生在听取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黄女士对“[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及5个附加险种的介绍后,产生了投保意向。在代理人的协助下, 填写了投保书和健康告知书,投保主险投资连结保险保额100万元、附加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 200万元,指定其母孙某作为保险金受益人。同年10月6日,保险公司向谢先生提交了盖有公司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投保建议书; 同日,谢先生根据建议书的内容,向保险公司缴纳了相当于首期保险费的款项 11944元。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临时收款凭证。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高达 300万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对高保额保单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因此, 10月10日信诚人寿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要求谢某 10天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证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进行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 10月17日,谢某在信诚人寿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了体检,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 10月18日凌晨1时许,谢某被杀。10月18日,保险公司收到谢某的体检报告后,。黄女士在通知的过程中得知谢先生已身故。 2001年11月13日,谢先生的母亲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2002年1月14日,保险公司向谢母出具理赔函,称根据“[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条款第22条的规定(主要内容为: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之日二十四时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投保人在本公司签发保险单前先缴付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将负保险责任……),同意向受益人支付主险保险补偿金 100万元。同时,根据“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5条的规定(主要内容为: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附加合同自保险单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产生效力) ,认为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尚未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没有成立,故拒付附加险赔偿金 200万元。受益人对此处理不满,在与保险公司多次磋商无果后, 2002年7月16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补偿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并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002年8月28日上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数额巨大的保险理赔纠纷。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投保人填写的投保书中已经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