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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票价改革行政诉讼案件剖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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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票价改革行政诉讼案件剖析.doc

上传人:1294838662 2020/8/30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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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交票价改革行政诉讼案件剖析公交票价改革行政诉讼案件剖析市公交票价改革行政诉讼案历时半年,以市物价局胜诉而告终,但留给我们的思考很多。随着公民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要求越来越高,本案即是一件很典型的公益诉讼。作为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对垄断行业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商品价格的调整,应当谨慎操作,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办事,才能确保行政行为经得起司法审查,立于不败之地。每一个物价干部应当把握住:坚持价格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不动摇,坚持清费治乱减负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不动摇,坚持执政为民维护群众利益不动摇。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行政行为,严把语言文书关,全面提高执法水平,树立物价部门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现将该案例介绍、剖析如下,供大家参考。一、案由××年月日,我局收到市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市政公用局《关于公交票制改革的请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受省物价局的委托,于××年月日举行了“公交票价改革价格听证会”。根据江苏天华大鹏会计师事务所的评审报告,兼顾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经我局价格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报市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批准,于××年月日作出《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宁价服号),并于月日在汉府饭店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年月日,市民陈某向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诉我局行政许可行为违法,请求撤消市物价局宁价服()号《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的第一项内容,即“改革现行的***月票卡(次元,隔月作废)、学生月票卡(次元,隔月作废)和普票卡(每次乘车享受九折优惠,可跨月使用),实行三卡合一,统一改为公用乘车卡(可跨月使用)”。原告诉称,月票不是价格,是福利和制度,而市物价局作为政府的价格管理部门,只能管价格,号批复实际上是取消了月票,超越了职权范围,侵害了其作为卡使用人的利益。二、法庭辩论的焦点××年月日,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辩论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即被告的批复是否超越职权、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激烈辩论。原告认为,月票是制度,是福利、政策,不是价格,制度的设立和取消应由法律、法规确定,而被告是价格主管部门,其作出的批复名为票价改革,实质上是取消了月票这种福利制度,超越了职权范围,是无效的。我局辩称,《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中明确规定的是对现行的公交卡计费方式进行改革,即将目前按月计次和按次计费并存的票价方式,统一改为按次计费、可跨月使用,实行三卡合一,其内容涉及的是价格问题,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无论是按月计次的月票还是按次计费的本票(而目前的公交卡正是本票的电子化版本),只是公交票价的不同方式。原告还提出,市市政公用局提出的是《关于公交票制改革的请示》,而物价局作出的却是《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票制和票价虽然仅是一字之差,但一个是制度一个是价格,是完全不同的内容。我局指出,市政公用局提出虽然是《关于公交票制改革的请示》,但这只不过是一个措辞问题,其请示的核心内容以及后来提交的听证申请等涉及的是票价调整和改革,且市政公用局向市政府提出票制改革的请示后,市政府批转给市物价局承办的确是票价的改革和调整,因此,我局就此批复改革公用乘车卡的计费方式和具体价格,并未超越法定职权。三、法庭判决××年月日,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了()玄行初字第号行(更多精彩文章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