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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涤行业原则办法.doc

上传人:mkjafow 2020/8/30 文件大小:7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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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洗涤行业关于处理消费者对服务质量争议的原则与办法(草案)s/view-408--03-1310:45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有效的解决洗染业在服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因服务质量和价格引起的各种争议、纠纷和投诉,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洗染业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洗涤行业的协会会员单位,自觉遵守本办法。第二条洗染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首先要分析产生原因,分清责任。属经营者造成的,经营者根据不同的情况应给予重新加工或者退还洗染费,造成衣物严重损坏而无法穿着或丢失的应给予赔偿;如属顾客衣物本身质量问题所致或经确认不属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不予赔偿。1、经营者赔偿责任包括:(1)未按洗涤程序违章操作的;(2)未按照洗涤保养标志洗涤的;(3)只能干洗而水洗的;(4)只能水洗而干洗的;(5)对顾客的承诺没兑现的(以洗衣单纪录为准);(6)发错、丢失的、被盗的;(7)接衣检查时未作记录的;(8)在店里造成其他的损坏。2、衣物质量问题或不属经营者责任包括:(1)衣物自然磨损、少色;(2)粘合衬起泡脱胶(洗前、洗后);(3)因洗涤保养标志误导产生的(洗衣店有责任出具材料,协助顾客向制造者或经销者索赔;(4)提前告诉顾客的;(5)顽渍无法彻底清除的;(6)对假冒伪劣的洗涤物经正常洗涤后出现洗涤质量纠纷的;(7)顾客取衣时对所洗衣物未当面检查或检查后无异议,在离开柜台后提出异议的;(8)根据面料特性(如纯棉、丝类织品等)经正常洗烫后出现整体退色的。第三条按照衣物上洗涤标识进行衣物洗涤的,经营者应认真查验判明,对于洗染标识明显错误的,应当提示消费者,并采取正确的洗涤方法;对于消费者仍坚持以洗涤标识进行衣物洗涤的,由于洗涤标识的误导,造成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或损毁,以及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第四条超过协议时间取被洗衣物,时间超过半年的,造成衣物丢失或损毁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第五条赔偿原则:1、双方协商、公平合理进行处理,使顾客比较满意。2、行业协会、各级消协等有关部门调解解决。3、提起公诉,由法律机关解决。4、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第六条赔偿计算方法:1、 对于价值超过2000元的高档服装根据顾客的要求,可实行保价精洗。经保价精洗的服装,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经专业技术鉴定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要求,并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根据与消费者收衣时议定的被洗衣物价格,予以全额赔偿,原衣物归经营者所有。2、 对于非保价服务的衣物,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应根据购衣凭证所标注的购物时间、价格实行折价赔偿,所购衣物在半年以上的,年折旧率为20%(不够一年按一年计算),逐年递增,但折旧率最高不超过70%。不能出示购衣凭证并在洗涤前未说明衣物价值的,可依据收件单上记录的品名,参考市场价,以折旧赔偿。无法进行本地市场参考,未标明品名、规格、新旧程度的按洗涤费用最高不超过20倍给予赔偿。赔偿后的事故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消费者索要,可减少30%的赔付金额。3、 因经营者责任造成套装单件损坏或丢失的,只作单件赔偿,衣裤比例为6:4;套装全部损坏或丢失的,按套进行赔偿;具体方法按本办法第六条第2款规定进行赔。4、 因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