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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zhangbing32159 2014/5/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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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保甲制度
保甲制度,是清朝借鉴中国历代乡里制度的经验,特别是在吸收了元明时期的封建王朝在中原地区实行的“里甲制度”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确立的一项基层社会管理制度。清代“保甲制已成为全国普遍推行的制度,并且影响所及几乎渗透到乡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保甲成为清代乡里制度最为核心的制度。
清朝在土象族地区废除土司制度以后,为稳定那里的乡村社会秩序,解决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的乡村社会失控,后来把汉族地区盛行的保甲制度推进到土家族地区,因此,从清朝初年开始,土家族各地纷纷建立了保甲制度。
保甲组织作为国家政权借以向乡村社会延伸行政触角的权力代表,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主要职权有以下三点:
一、负有防御性的保安职责。“每十户为甲,甲有长;十甲为保,保有正。凡属甲内人民, 各置兵器一件,甲长置锣一面,保正置鼓甲面,或铣一竿”。
二、编制赋税册,作为征收赋税之依据。各保甲长负责调查田粮丁’数,编造黄册,删顶田地与户口关系。“各布政使严伤该道府,责令州县,查照旧册,著落保甲,逐一清厘”。
三、维护乡村治安秩序。“身充保甲,即属在官人役。其所辖村庄一切事件,地方官悉惟该役是问。”“凡甲内有盗贼、邪教、赌博、赌具、窝逃、奸拐、私铸和销私盐西面、贩卖硝磺,并私立名目、敛钱聚会等事,及面生可。疑、形迹诡秘之徒,责令专司查报。”
土家族地区建立的保甲组织是州、县政权职能的延伸和具体化,是清朝统治乡村、强化集权的有力工具。当土司政权退出历史舞台之后,面对乡村社会原有权力格局的变迁以及原有权威力量的消失,清朝迅速找到了一种新的制度
—保甲制度,作为土司制度的替代制度来重建土家族乡村社会的统治秩序与权力格局。这一制度为维护土家族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曾经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盟旗制度
16世纪末17世纪初,满族在民族统一与国家建立的过程中创立了八旗制度,这是一种集军事、行政、经济为一体的组织,但是清朝不能将蒙古全部编入八旗组织中, 一方面,蒙古封建主并不愿意完全归附清朝,另一方面,清朝也没有力量使蒙古各部成为八旗组织的编户,经过满蒙力量对比,在外藩蒙古实行盟旗制度成为选择。盟旗制度的建立,先后经历了136年,它的初设时间是天聪九年(1635年),结束时间是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因而经历了从产生、发展到完善的过程
清代的盟旗制度是清朝中央政府为了加强对蒙古地区的统治,实现“众建以分其势”的目的,而在蒙古地区实行的以清原有的八旗组织为形式,以蒙古原有的“鄂托克”、“爱马克”等社会组织为基础,以封爵、封地为手段的具有政治、经济双重组织性质的一项制度。清王朝的建立部分原因是由于统治者首先取得了蒙古的支持,才在与明朝政权的争斗中处于战略优势地位。因此清王朝统治者极为重视对蒙古地区的统治在蒙古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八旗蒙古、外藩蒙古、内属蒙古等多种统治方式,外藩蒙古的盟旗制度是尤其重要的政治制度。
盟旗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封爵、编佐、置旗、设盟、置官等几个方面。盟旗制度的建立表明蒙古地区被纳入到国家主权的有效统治之下,但同时对传统做了必要的让步,对蒙古的政治、经济生活产生了长远影响。
盟旗制度是清王朝治理蒙古地区最重要的政治制度之一,对清朝的统治有着重要意义。
盟旗制度的建立无论是对清朝的统治还是对蒙古族的发展都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盟旗制度与清朝其他对蒙的政策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