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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及条例释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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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个人所得税法及条例释义提纲个人所得税法的演进历程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简介个人所得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时点一: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时点二: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自86年度起施行。时点三: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自87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形成了我国对个人所得课税的三个税收法律、法规并存的状况。时点四:第一次修法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三法合一”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时点五:第二次修法99 年 8 月30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将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增加一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自99年11月1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时点六:第三次修法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调整为1600元,自06 年1 月1 日起施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第三次修法的具体内容法修改了两条(第六条、第八条)共三项内容。旧法内容新法内容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第三次修法的具体内容条例修改了四条,增加了两条共六项内容。旧条例内容新内容条例注第十三条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第十三条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第十八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800元。第十八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第三次修法的具体内容条例修改了四条,增加了两条共六项内容。旧条例内容新内容条例注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新增加。第二十六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数额的费用。第二十七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第三十七条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新增加中国个人所得税法演进历程条例修改了四条,增加了两条共六项内容。旧条例内容新内容条例注第三十五条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义务人选择一地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应当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三十六条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