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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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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doc.doc

上传人:scuzhrouh 2016/4/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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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科云网 ---- 长沙科云周文颖律师电话 ********** (婚姻、工伤、劳动、交通事故、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代写文书,民事侵权等等) 法律服务无处不在,让您随时、随地享受专家级法律服务(科云律师团) 借新还旧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内容提要: 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常用的控制不良贷款余额、重新落实担保手续的方式, 已取得合法地位, 但在落实担保时具有较大风险, 办理此类业务时应防范保证欺诈、恶意抵押、抵押在后、优先权等担保风险。关键词:借新还旧效力风险防范一、借新还旧概述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 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借新还旧有利于商业银行盘活、收贷任务的完成, 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 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 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强担保, 弱化即期贷款风险。但借新还旧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信用产生负面影响, 企业“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进一步弱化; 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面对这样的风险, 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如何从法律上去认识和解决借新还旧中会出现的风险,及时的去防范和化解。二、借新还旧的认定及其效力分析借新还旧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行为, 因而认定商业银行与借款人是否是搞借新还旧, 不仅要查明客观上借款人有将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 而且还应当查明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主观上有借新还旧的共同意思表示或意思联络。两者缺一不可。从司法实践中看, 借款人以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较明显, 查证起来比较简单, 一般争议很小。但要证明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有借新还旧的共同的意思表示, 并不容易。因为, 意思表示在双方没有以明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情况下, 很难证明。如果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上写明借新还旧的, 共同的意思表示昭然若揭, 查证认定起来当然不成问题。但这种在合同中写明借新还旧的情况虽然有, 却极少, 因此, 在没有证据证明共同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 允许使用推定的方法。根据人民科云网 ---- 长沙科云周文颖律师电话 ********** (婚姻、工伤、劳动、交通事故、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代写文书,民事侵权等等) 法律服务无处不在,让您随时、随地享受专家级法律服务(科云律师团) 法院从司法实践中总结的经验, 可以根据以下具体情况推定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有借新还旧的共同的意思表示:一、款项根本没有贷出, 只是更换贷款凭证的;二、借款人短时间内归还贷款的(如上午贷出款项,下午即归还) ;三、新贷款恰好是旧贷款本息相加之和,借款人又在较短的时间内归还旧贷款的。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借新还旧的共同意思表示是借新还旧成立的要件, 因此要避免简单将以下两种情况作为借新还旧处理: 一是借款人单方面决定将借款偿还旧贷的; 二是商业银行单方面决定扣收借款人的借款还贷的。如果无法查明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借新还旧的共同意思表示,又不能进行推定的,不能作借新还旧处理。借新还旧的效力问题是商业银行和借款人普遍关心的问题, 因为它不仅影响到借新还旧主合同的效力, 还影响到对借新还旧的担保合同的效力。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借新还旧行为没有禁止、限制, 目前也没有事实证明借新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