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页眉. .页脚信息服务贸易个人资料服务贸易论文一、问题的提出从世界范围来看,信息服务业作为一项以文献、图书、情报等的采集、利用为主要内容的传统服务早已存在。但作为新兴的信息产业的支柱组成之一的信息服务产业, 其崛起却是在 20 世纪 60 年代以后。信息服务的根本立足点在于实现对信息资源的采集、处理、传输、利用等综合服务内容上的商品化、产业化和手段上的电子化、网络化。上述信息资源, 有相当部分来自个人资料。而国际互联网的兴起, 为资料的跨国流通与信息服务贸易提供了便利。资料的跨国流通,英文为 TRANSBORDERDATAFLOWS (简称 TDF 或 TBDF ), TDF 最早在由经合组织赞助的一个关于隐私权保护研讨会上首次使用。经合组织于 1980 年9月 23 日通过的《隐私权保护及个人资料跨国流通准则》提到“ TDF 是指个人资料跨越国境的流通”。该准则指出个人资料是指任何关于一个被识别或可以被识别的自然人(本人)的信息,其形式不仅限于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还包括以人工处理的个人资料。其流通方式包括国际航空信件、国际电话、电报,无线广播、电视之跨国广播,互联网传播, 甚至各种有形资料通过人工携带出境。 TDF 最初是围绕个人隐私权保护提出的,然而,随着跨国经济组织的蓬勃发展, TDF 的范围已不限于个人资料, 而是包括了大量的商业数据、科教文化资料等。本文仅涉及个人资料。信息服务的跨国贸易迅猛发展, 要求资讯( 包括个人资料)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通,个人资料的安全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受到影响。如何在贸易自由与保护个人资料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结合点, 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二、信息服务贸易与个人资料保护的矛盾及冲突 1. 资料与信息资料( data ) 一般指关于某一方面事物或人的原始数据, 比如个人的身高、体重、肤色等外貌特征。信息( information ) 是指按照不同目的、方法,对资料进行分析处理,经过特定处理的资料就成为对人们有用的信息。比如通过对特定人群的个人资料进行分析处理,就可得出他们的消费****惯、消费心理等信息。.页眉. .页脚资料是信息的基本要素, 信息由资料处理而来。而资料与信息的区分也不是绝对的, 因为信息还可以再加工, 对再加工的信息而言, 前面的信息也是资料。因此, 本文在讨论信息跨国服务时, 对二者并没有严格区分。 2. 信息服务贸易对个人资料保护的影响(1) 资料成为贸易标的。经合组织最早提出资料跨国流通,是以保护自然人隐私权为出发点的。在上个世纪 80 年代, 国际间对资料跨国流通讨论的重点主要仍在于个人资料的保护上, 而随着信息服务业渐次发达, 有百分之九十的资料跨国流通是属于非个人资料之传输, 因此如何避免各国藉保护个人资料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及各国着力解决的新问题。以提供信息服务为目的的交易行为, 我们称之为信息服务贸易。对于信息服务的定义, 各国法律并无一致规定,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至第四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根据不同标准, 可对信息服务进行不同分类。基于信息产出流程, 可将信息服务分为:①信息生成与采集服务。②信息加工筛选与处理服务。③信息传输与利用服务。信息服务所涉范围较广, 本文仅讨论与资料跨国流通有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