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6号令)〉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局委),委内各有关处室:为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6号令),加强我市固定资产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率,我们制定了《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6号令)〉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执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和问题,将我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工作扎实深入地开展下去。二O—一年六月一日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6号令)》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本实施细则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前置性条件,并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负责,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处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及相关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委内各有关处室及各地区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各司其责,协同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第二章节能评估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L)年新增综合能耗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废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六大高耗能行业的项目;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或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或电力消费量$00万千瓦时以上、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U)年新增综合能耗消费量1000吨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那含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或建筑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不含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或电力消费量200万一500万千瓦时、年石油消费量500-1000吨、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一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E)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审批、核准、备案前,均应编制规范的节能评估文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附件1、附件2附件3所要求的内容深度及格式编制。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行业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独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节能报告书、节能报告表)。其中:须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节能登记表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设计文件填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Hr—工^ 厶匕u?木聖二早T冃匕申查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实行分级负责。(一) 由省级以上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二) 由市级审批、核准的项目,以及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屮规定的项目(即编制节能报告书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