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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烟草商业物资采购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changjinlai 2016/4/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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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烟草商业物资采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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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烟草商业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烟草商业物资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规范企业物资采购行为, 提高企业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节约成本, 降低费用, 堵塞漏洞, 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 是指企业每年纳入预算范围、有偿取得各类物资的行为。主要包括: 烟叶种植各种配套物资; 复烤企业烟机零配件; 交通工具; 专用设备及办公设备; 燃料; 防灾救灾物资; 信息化软件; 批量在 1 万元以上的办公耗材、劳保用品、福利性实物、纪念品及各种宣传品。劳务、租赁、聘用中介机构、咨询服务、工程监理、法律顾问、财产保险等服务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各单位要建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具体负责本单位物资采购的日常工作。第四条物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维护企业利益的原则。第二章物资采购方式第五条物资采购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是指按照《河南烟草商业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豫烟财〔 2005 〕 20 号)的规定,列入单位年度集中采购物资目录的商品。列入省公司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由省公司统一组织采购;列入市公司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由市公司统一组织采购; 未列入省、市公司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由各单位按程序分散采购。物资采购按金额标准确定采购方式: (一) 单项或批量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 以上的物资, 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各单位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单项或批量低于 100 万元的物资, 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用公开招标; (二)单项或批量在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物资,必须采用邀请招标。单项或批量低于 50 万元的物资,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三) 单项或批量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 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物资,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单项或批量低于 10 万元的物资,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四)单项或批量在 10 万元以下的物资,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 、只有唯一的供应商; 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 、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六) 对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 由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供应商,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以及因特殊情况无法招标的, 经本单位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上报上一级物资采购办公室批准, 可以改用其他采购方式。第六条各单位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或企业采购) 业务代理资格的招标中介机构代理采购。招标中介机构代理企业采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设立并具备招标代理资格的法人, 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二) 招标中介机构近三年内, 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没有被停业整顿及主要管理人员没有职业犯罪记录; (三) 熟悉有关政府采购和企业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并有 1/3 以上的人员接受过省级以上政府采购( 企业采购)的业务培训; (四) 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 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经济、技术、法律专业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 60% 以上,且具有一定比例的高级职称; (五) 具有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招标投标业务资料库及完成政府采购和企业采购代理业务的能力。第七条招标中介机构必须由企业监察、审计、财务和业务部门共同考察,根据采购业务量的大小,经集体研究, 择优确定 2至3家。在进行采购前, 由监督部门参加在预先选定的代理机构中随机确定中介代理机构。每年对招标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第三章物资采购决策程序第八条物资采购计划必须按采购项目的类别分别经本单位局长( 经理) 办公会议、投资管理委员会、薪酬管理委员会等决策机构批准, 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定纳入年度预算范围。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项目,不得组织采购活动。第九条物资采购计划在具体实施时, 按照以下办法由相应的决策机构和决策人批准实施: 省公司、市公司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 20 万元(含 20 万元) 的项目由局长(经理) 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县分公司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 10 万元(含 10 万元) 的项目由局长( 经理) 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低于以上标准但超过 1 万元的项目, 由承办部门提报局长( 经理) 批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低于 1 万元的项目由承办部门提报主管领导批准。第四章物资采购实施程序第十条承办部门根据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