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秘密侦查在策划时往往需要运用侦查策略。秘密侦查在实施过程中强调对嫌疑人和社会公众的保密。秘密侦查行为的实施方式灵活多变。秘密侦查特点共同促成其在侦破特殊案件时能够实现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双赢。本章最后着重论述了比较法视野下的秘密侦查,以便将秘密侦查置于国际环境中进行考察,尽量从理论、立法和实践诸方面找到值得借鉴之处。在此基础上,文章分析了秘密侦查的国际趋势并得出了相应结论: 不同诉讼模式下的秘密侦查虽然出现渗和趋势,但最终仍然是“和而不同”。各国在构建秘密侦查时应当尊重国际刑事司法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则应根据各自的国情设计符合本国需要的秘密侦查制度。这一结论正是本文落脚点——构建我国秘侦取证制度——的逻辑起点。第二章对几种主要秘侦取证行为进行代表性研究,这是秘侦取证问题研究的根基所在。秘密侦查中的取证问题是本文的研究对象。秘密侦查基本内容是研究秘侦取证问题的起点,但它并不包含这一问题的全部。秘侦取证问题的研究内容可以简单地概括为:秘侦取证行为及其成果。秘侦取证行为是在秘密侦查制度规范下的一种取证手段;由于秘密侦查本身的复杂性,秘密侦查中的取证方法也具有多样性。对不同种类秘侦取证行为的研究,本文采用了代表性研究方法,集中分析了四种秘侦取证行为, 即卧底侦查、诱惑侦查、秘密力量在秘密侦查中的运用以及技术性秘侦取证行为。本章首先阐述的是卧底侦查,它是一种以身份欺骗作为主要手段的秘密侦查行为。在卧底侦查实施过程中,侦查人员常常结合运用技术性秘侦取证行为获取证据。与秘密力量的运用相比,卧底侦查在取证上有着自身的优势。然而,卧底侦查对公民人权将造成明显侵害,侦查人员在人身安全上也将面临严重威胁;其适用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为了确保卧底侦查的顺利开展,有些国家立法在必要范围内明确豁免侦查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文章接着论述诱惑侦查这一秘侦取证行为。诱惑侦查的实施目的是控制犯罪而不是制造犯罪。法官在认定诱惑侦查时关注侦查人员是“提供机会”还是“诱发犯意”。为了辨析这一问题,适用侦查行为“积极与消极”二分法是不可行的。诱惑侦查应当受到严格限制,侦查人员随意的道德检测是不允许的,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合理根据是侦查人员善意的佐证。对于违法诱惑侦查,法官在实务中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和中止程序两种法律救济方式。本章还对秘密力量的运用进行简略的阐述。秘密力量提供的情报直接推动侦查工作的开展,其还可能参与秘侦取证行为的实施。秘密力量接受侦查人员的指挥,其行为区别于普通公民自发实施的秘密行为;行为结果由侦查人员承担。有些国家尝试在必要范围内豁免秘密力量的违法行为,以便保障秘密力量行为的有效实施。此外,侦查人员在控制、运用秘密力量时存在着巨大的风险, 秘密力量自身也面临着人身安全等的威胁。本章最后分析技术性秘侦取证行为,该侦查行为是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的结合产物。面对复杂、多变的犯罪现状,技术性秘侦取证在种类上呈现出不断推陈出新的局面。法律规制监听等技术性秘侦取证行为时, 总是试图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两者之间尽量实现均衡。对于技术性秘侦取证行为的实施方法,侦查立法、执法都致力于实现对公民权益侵害的最小化以及对实体真实的保障。欧洲人权法院判例一再重申监听等特殊侦查手段应当贯彻程序法定原则、比例原则等;然而,其缔约国对于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回应力度却很有限。第三章从比较法视野对秘取证据进行分析,通过对秘侦取证行为成果的探讨进一步展现秘侦取证问题的研究意义。本章从分析秘取证据的种类开始,主要阐述物证书证、音像资料和电子资料、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陈述。文章接着论述秘取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法官判断证据可采性所依据的因素主要表现为证据与本案相关、证据真实可靠以及行为合法,这些因素将作为实务中秘侦取证行为的指导规则而发挥作用。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是其可采性的两大立足点,行为合法则是指秘密侦查活动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取证。法官在实务中综合运用这些因素的状况印证了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的一种观点,即并非不合理或是违法收集的秘取证据必定不具有可采性。法官通常是在违法秘侦取证行为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或是实质性损害司法廉正的情况下才排除秘取证据。关于秘取证据的开示问题,本文以秘密力量身份披露作为切入点,揭示了公正审判权与公共利益之间均衡的原理。这实质上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内在矛盾的另一种演绎形式。对于违法秘侦取证行为的法律救济, 本文重点论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指出这一规则并非违法秘侦取证行为的必然救济方式。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中止程序的比较,说明证据排除在特殊情形下并不足以达到惩戒违法秘侦取证行为的效果。第四章阐述我国秘侦取证制度的缺失及其不利影响。目前,我国秘侦取证的法律规定主要来源于国家安全法、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秘侦取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