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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与家庭暴力关系研究-.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6/4/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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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婚姻法与家庭暴力关系研究内容摘要:家庭暴力是世界公害,也是我国一个严重的问题。近年来,我国为遏制家庭暴力作了不少努力,将“家庭暴力”写进了婚姻法,司法实践中采取了一些遏制家庭暴力的措施,学术界也己经和正在探讨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问题。本文愿通过新婚姻法的颁布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关键词:新婚姻法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似乎是个不分古今,不分民族的而普遍存在的问题,但在20世纪之前并未被大众、学者所关注,人们视其为一种人类社会的固有现象而心安理得的接受。但这一问题在20世纪却凸现出来,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与各个层次的论争。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在过去被其他问题如战争、经济等问题所掩盖,只是随着经济的逾变复杂化而已。随着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案)》的通过和颁布,作为我国第三部婚姻法,可谓应时而生,是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制建设承前起后、继往开来的时代选择和产物。而家庭暴力问题是新婚姻法增加的内容。作为一项新内容、新制度,新婚姻法在八个条文中作了直接或间接的反映,反映了我国对这一问题的重视。本文试对婚姻法与家庭暴力的关系进行阐述。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家庭暴力,顾名思义,是发生在由婚姻或亲密关系,血缘和法律而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一概念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时做了进一步解释,第一次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这一概念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说明,除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外还补充了“其他手段”,在造成的后果上除了身体伤害外还有精神方面的,凡是造成精神伤害的行为,就属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动机主要是获得权力和控制力成为获得某种精神上的安慰与满足等。危害是社会性的,危害的群体大部分是妇女、儿童。目前国际社会已达成这样的共识:任何人都有免受惊吓、恐吓和虐待的权利,不仅要反对只在公共领域对妇女的暴力(强奸、性骚扰、战争中国家纵容的性暴力等),也要反对私人生活中对妇女的暴力(殴妻、婚内强奸、精神虐待)等。:总则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21条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危害和歧视。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第32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一方提出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5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侦查,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46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