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郁南县城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城规局反映。                                 郁南县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      郁南县城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规划管理,保护公众合法权益,保障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促进城乡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郁南县城区总体规划(2003~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施郁南县城区总体规划,编制县城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在本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开发、空间资源利用和城镇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县城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县政府根据郁南县城区总体规划划定并公布。第三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城规局”)是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直接实施县城总体规划管理。县直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同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第二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条 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协调持续发展。   (一)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二)新区开发应当实行“工业进园”,并与产业结构调整、工业技术改造和环境整治相结合,逐步将旧城区的污染企业关停或外迁。(三)新区开发应实行“住宅进区”,严格控制单家独户式私宅用地,过去遗留未建的,必须按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建设。空坪隙地应当布置街头绿地、小游园等,进行绿化美化。新区居住小区用地内中心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的10%,政府社团用地不少于总用地的15%,商业服务用地不少于总用地的20%,上述绿地率不少于30%。(四)旧区改建应当严格控制人口密度、建筑密度,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列入规划红线确定范围要求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要求拆除,原则上不准零星新建、改建,经县房管部门鉴定属危房的,允许解危加固,但不得扩大用地面积和增加建筑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五)旧区改建房屋和周边是低层住宅的插花地新建房屋,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必须先由县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对报送房屋图纸进行技术性审查,再按规定报批。第五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涉及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历史建筑,涉及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都必须按照城市紫线管理规定,严加保护,保持历史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建筑、文化古迹的原有风貌。在控制建设地带内不得新建、扩建与保护对象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先经文物管理部门许可,再按规定报批。第六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涉及风景名胜、山体水系、古树名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风景名胜区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内,工业企业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拆除或迁出;在其外围控制地带内应当严格限制建筑高度、密度、体型、色彩等,并规定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严禁破坏风景名胜生态环境的一切建设活动。(二)应当切实保护鹅公山、象山、飞凤山、烈士山、枕头山、九塘山、龟头山、克仁冲山和大王山国家森林公园范围内等自然山体的稳定和完整及其周围的环境。城市绿线内的绿化用地,不得改作它用;绿线内的土地,不得出让建设。(三)应当切实保护西江河、黑河、锦秀湖、新湖、九星湖、文塘水库等地表水体,保证水体的清洁和水域的安全。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防洪排涝规划。蓝线内不得擅自填埋或占用水面,严禁向水域排污或倾泄污染物、严禁爆破采石挖沙,禁止一切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四)应当严格保护古树名木,保证其安全生长,因开发建设确需迁移的,必须在保证其安全的前提下,经县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七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应当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一)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先规划、后用地,凡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地块,不得划拨或出让,不得开发建设。(二)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港口、防汛工程、国防设施、人防设施、绿地、广场、高压电走廓、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城市四线”需要保护和预留的用地,禁止占用或改变用途;对控制建设的用地确需使用的,应当由县城规局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