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卫生厅文件鲁卫妇社发(2010)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前诊断与筛查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卫生局、省妇幼保健所:产前诊断技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内容之为认真贯彻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山东省产前诊断与筛查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O-O年六月二十九日山东省产前诊断与篼査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脸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的筛查。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医学影像等产前筛查技术项目包括胎儿体表及重要脏器的超声筛查等。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内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第四条: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应用应当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产前诊断及产前筛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认定。第八条: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应在省辖市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省级产前诊断机构规划设置24个,须同时具备医学影像等五项产前诊断技术并开展相应工作省辖市产前诊断技术机构规划设置1-3所,须同时具备医学影像等四项产前诊断技术并开展相应工作。胎儿体表及重要脏器的超声筛查可在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第十条:设立省级产前诊断和筛查技术管理中心该中心负责对全省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技术的培训和疑难病例的会诊;承担对全省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省辖市产前诊断与筛查技术管理中心须经省卫生厅审核认定,并在同级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辖区内从事产前诊断与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技术管理、信息管理、质量管理工作,并承担辖区内产前筛查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第十一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白、具有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具有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相适应的业务用房;(、符合卫生部《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从事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的规定。第十五条:开展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妇幼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经资质考核认定合格,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经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三年之内不得提出此项申请。第十六条:从事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必须符合该专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参加过国家或省级以上的产前诊断技术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第十七条: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从事本专业三年以上并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白符合卫生部《从事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的规定;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第十八条未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格,从事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并有丰富的有关工作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