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概念在日常工作中,对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人们经常有“公维”,“大修基金”,“维修资金”等说法。对于非物业行业的人来说,一头雾水,不知所云,所以在探究维修资金支取监管前,有必要先厘清相关的概念。(一)关于公共维修基金简称公维。因为设立的目的就是是用于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中修或大修,不含小修,所以也有人称之为“大修基金”。1998年是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分水岭。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住房制度改革精神,解决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问题,建设部、财政部颁发专门文件,正式提出维修基金的概念,定性为专户存储,分户立账。2002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出台,则直接明确为“公共维修基金”,这个概念一直沿用至2008年,直到现在成为****惯性称呼。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的日渐完善,“基金”被明确定性为投资行为,属于法人财产,独立于投资人或出资人,由基金托管人依照《公司法》管理。其中的标志性事件是2003年10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将“基金”圈定为投资行为,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把仅仅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资金,用基金来定义,显然与《证券投资基金法》不符。因此,就立法者所想要达到的目的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本质属性而言,“资金”的称谓显然要比“基金”更为符合要求。总的来说,无论是是理论界,还是从业者,都偏向于认为维修资金是属于专用资金的一种,而不是信托基金。第一从建立维修资金的目的来看,其就是为了能及时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确保其使用价值和安全,是属于专用特定目的的资金,而信托基金只有一个目的,就是盈利,而没有特定使用对象。第二,从维修资金的利用方式上看,有政府的审批和备案,有限的途径使其保值增值,但并不以盈利为最终的目的(二)关于大修基金大修基金是实践中约定俗成的称呼,区别共有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小修。设施设备的维修从规模和投入的角度,可以分为大修、中修和小修。物业管理本身就含有对共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中修和小修一般情况下,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维修即可。而涉及到大修,则要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不过实践中,部分省、市的具体规定中也有突破大修使用资金范围限制的规定,例如《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曾经规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是除日常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三)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简称为维修资金2003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就已不再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简称维修资金)。2007年12月,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直接明确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009年11月,北京市制定新《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沿用了建设部、财政部的名称。二、维修资金的内涵和外延(一)维修资金的内涵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的进步,高层建筑不断涌现,楼群的集合体小区越来越多。由于高层建筑、住宅小区往往为不同的人共同拥有,所以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特别是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城镇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