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4-1002)(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第二章定义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总体规戈『’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 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 (见附件 地块地理位置,略)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 平方米。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年; 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四章土地用途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 (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 ,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总额为 元人民币。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 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 %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日内, 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 年开始, 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 缴纳时间为当年 月 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 元人民币。第十六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 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帐号为 O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