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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论民心与刑事陪审制度改革论民心与刑事陪审制度改革【出处】《云南法学》 2011 年第 1期【摘要】不违背民心, 通过审判活动发挥司法对广大人民利益的保护作用,发挥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和调节作用, 实现法的正义、效益、秩序等基本价值, 以审判结果的社会公认树立法律公信与权威, 这体现了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的价值理论在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中的同质性。对民心的尊重也必然体现着对法律效果的坚持和对社会效果的固守。基于刑事裁判的民本思维立场, 从民心来思考中国刑事陪审制度在法治进程中所面临的种种困境,是新时期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刑事司法改革的基础性问题。【关键词】民心;刑事陪审;刑事裁判;民本思维【写作年份】 2011 年【正文】一、民心是司法公正与否的基本评价要素( 一)围绕民心的司法改革是一个时代性命题正如德沃金所说: “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象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多彻底的误解。”[1] 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防线, 中国法治建设的宗旨是司法为民。成文法传统使司法重视制定法的贯彻与实施, 忽视了常识、常理、常情的司法体现, 不重视民心对司法权威与公正的维护。虽然制定法对于社会秩序维护, 国家管理职能实现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不能形而上地认识与理解, 法律权威的基础不可避免地受到人民群众普遍是非观念、伦理道德****惯、社会善良风俗的影响。[2]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伟大的历史成就, 也存在很多困难。从最近五年的最高司法机关报告通过情况看,报告赞成票率逐年走低。[3] 这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社会背景: 非赞成票可以看到公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是公众对整个法治状况的看法。如果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逐渐降低, 司法权威必然被弱化。司法炉然成了社会正义实现过程中的不堪承受之重。司法改革被推到了社会变革的风尖浪口。“构成一个社会或国家的人民是那个国家中一切权力的源泉。”[4] 刑事司法职权作为其中一项子权力, 也必然以顺应人民的价值判断和符合公正、效率等需求作为其应有的起点和归属。针对时弊, 笔者将民心的探讨置于刑事陪审制度之中予以展开, 并研究民心在优化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中的冲突与互动,这对刑事司法权威与公正实现, 以及民众对司法的满意度, 均将具有重大理论与时代意义。( 二)关于“民心” 1. 民心的基本内涵从传统文化的视角出发,民心的基本内涵可以用“天理良心”四个字予以概括, 是历史传承下来的民众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普遍认同, 是至今尚未证错的基本价值观念,有着人类社会发展以来所积淀的社会正义的历史底蕴,并以人性作为支撑。随着社会从人治走向法治,“权力在民”、“权力为民”成为了社会法治发展的基本理念,并围绕民本观念逐步发展成诸多的制度。民心具有社会经验与历史传统属性, 必然得到社会普遍认同, 这种认同以社会尚未被证明是错误的价值观为基础。民心内涵不取决于民众数量多寡, 系基于社会常识、常理、常情判断的基本立场来展开。可以说, 时代越长, 民心作为社会公正评价标准的内涵越真实。民心一直就作为社会****惯规范存在于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实践之中,其也当然成为刑事裁判司法公正的基本评价要素。 2. 民心是民意的基础民意的基础是民心, 但民意并不能完整地表达民心。所谓民意, 是指在一个较短时期内所形成的民情舆意。虽然少数人的舆情也可以称之为民意,但这种舆情仅对部分人利益与价值判断有益, 无法从全社会的角度对宏观司法变革产生指导意义。与民心相比, 民意有更多的感性因素, 对刑事裁判具有积极和消极的影响。当刑事裁判与民意评价趋向一致的时候, 民意的积极影响就被掩盖; 当民意的评价趋向于刑事裁判不一致的时候, 民意对刑事司法的消极影响就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显性冲突。同时, 民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民心, 但因人作为社会个体的情感倾向性, 使得民意有正确的一面, 也有失之偏颇的一面。因此, 民意既可作为衡量执政、执法是否公正, 社会个体或集体的行为方式是否恰当的重要参考,又由于情绪化的因素而需要引导。二、民心在刑事陪审中的实质缺位形态( 一)民意体现形式合法在中国现行刑事陪审制度中,民意体现渠道形式合法,掩盖了民心在刑事裁判中公正判断标准中的实质缺失。新中国 1954 宪法第 75 条曾确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5] ,但 1982 年宪法修改时,由于“文革”对审判制度的破坏后遗症,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符合当时中国的国情, 所以对陪审员制度没有作出规定。 200 2 年 10 月,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草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的该草案,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产生、权利、义务、履职、待遇, 以及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