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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字体: 【大中小】【打印】[2014-12-04] 来源:中国银监会网站浏览量: 272 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银监发〔 2014 〕 41号各银监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各证监局;各保监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对商业化转型后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 规范其经营行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 年8月 14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团化、多元化发展的监管需要,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以下简称“资产公司”) 及其附属法人机构等组成的集团的监管。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资产公司、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其他附属经济组织组成的集团。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附属法人机构( 不包括政策性债转股企业) 是指由资产公司控制的境内外子公司以及其他被投资机构。“控制”概念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标准界定。当被投资机构不为资产公司所控制, 但符合下列情况的应当纳入集团范围监管: 被投资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被投资机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足以对集团声誉造成重大影响。本办法所称集团层面监管是指对集团母公司的审慎监管以及通过集团母公司对集团内未受监管实体的间接监管。集团未受监管实体是指不直接受到金融分业监管机构审慎监管的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其他附属经济组织。本办法所称集团范围监管是指通过金融分业监管机构( 及其他行业监管机构) 之间的协调合作,对集团实施的全面审慎监管。第三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授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 依法监督管理集团母公司和实施集团并表监管, 并负责集团层面监管。集团附属法人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接受相关监管机构或部门的监管。银监会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 协调实现集团范围的全面、有效监管。第四条银监会建立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框架,并定期评估、及时更新,以确保对资产公司集团监管的有效性。集团审慎监管侧重于同集团经营相关联的特有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多重杠杆、风险传染、风险集中、利益冲突、内部交易及风险敞口等。集团审慎监管框架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治理、风险管控、内部交易、资本充足性、财务稳健性、信息资源管理和信息披露等。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一节公司治理框架第五条集团应建立全面的公司治理框架。集团母公司及各附属法人机构应当遵循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 建立合理的治理制衡机制和治理运行机制, 确保集团有效履行审慎、合规的义务,治理框架应关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集团架构的一致性; (二)集团组织和管理结构的适当性; (三)集团重要股东的财务稳健性; (四) 集团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集团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重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集团管理中的适当性; (五)对集团内部利益冲突的管理; (六)集团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内部审计及合规职能。第六条集团母公司应当参照《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满足集团运营的组织、业务和风险管理需要。集团母公司应规范指导附属法人机构建立和完善与其业务性质、规模相匹配的公司治理机制, 并在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附属法人机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确保附属法人机构的公司治理机制服从集团整体的治理要求。第七条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应对集团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包括但不限于: (一) 战略委员会负责制定集团整体发展战略, 制定集团战略应当听取主要附属法人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意见; (二) 审计委员会负责检查集团内部控制及合规情况, 评估集团合并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和指导高级管理层建立集团整体的风险偏好以及有效、适当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隔离机制, 风险隔离的具体内容参照《商业银行并表管理及监管指引》执行; (四) 关联交易委员会负责集团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