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际贸易法》简答题复****整理一、要约生效要件1、在目的上: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2、在内容上:必须明确、肯定,应包括拟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4、必须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二、承诺生效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提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三、卖方品质担保义务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必须按照合同所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2、除非另有约定,应符合下列要求:a)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b)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所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和样式相同;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负有此种不符合合同的责任。四、卖方权利担保义务1、处分权的保证: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2、知识产权的保证: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是第三方不能根据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这种权利和要求是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取得的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根据订立合同时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B)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3、卖方的知识产权保证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样式、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五、信用证交易的基本原则1、信用证独立原则(1)构成整个信用证制度的本源(2)信用证与基础合同相互独立:1)信用证一旦开立,银行即承担对受益人付款的第一性和独立的责任;2)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作出的一项不可撤销的约定;3)排除合同法之援引原则对信用证交易的适用(3)买卖合同不能独立于信用证:1)信用证作为买卖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2)买方在买卖合同项下开立信用证的义务:a)买方开立信用证是履行付款义务的必要步骤和手续;b)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必须与买卖合同相符;3)卖方依据信用证条款提示单据代表卖方履行合同义务。2、抽象原则(单据交易原则)(1)银行承担审单责任而非验货责任;(2)信用证当事人进行的每一次交易都是单据交易活动;3、严格相符原则(1)严格相符不等于绝对相符;(2)要求全套单据互不矛盾。六、信用证欺诈例外及其除外:信用证欺诈例外:(1)狭义上来说,信用证欺诈指受益人在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2)银行或开证申请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受益人在交易中欺诈或提供伪造单据:1)银行有权不对欺诈性单据付款;2)开证申请人有权请求法院颁发禁止令或采用其他措施禁止银行对受益人付款;3)在付款后仍对受益人享有追索权。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除外:(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开证行及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若属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除外,则不能要求法院冻结信用证下的贷款。七、国际保理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