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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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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9/13 文件大小:7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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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西省实施《屮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6IEI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v屮华人民共和国十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屮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的土地依法划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7•补偿。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的除外。第三条全省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木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坚决制止菲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贵木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丁•作。第六条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以及检举揭发土地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承包经营或者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承包者、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上地登记巾请,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省直属的机关、第八条使用权转移的,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其中,国家和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权属导致土地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自改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山氐土地甥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变更野记,更换土地证书。土地权属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一) 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二) 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的:(三)登记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采取欺骗于段骗取登记的。第十条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土地权属证书检验制度。城市、建制镇及独立工矿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和要求到原土地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土地使用证书检验,山原土地权属登记机关依照规定进行检验。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总昴:不减少。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最,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最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第十二条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土地用途划分土地利用区。土地利用区分为基木农III保护区、一般农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