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编号:生猪养殖订购合同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甲方(收购方):法定代表人:乙方(养殖方):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生猪养殖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 产品基本要求:1、见下表:产品名称品种规格产地单位数量价格/保护价总金额(元)南江黑猪8月龄以上90-120kg头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2、其它要求:南江黑猪,商品猪(阉割),健康无疾病;农家传统饲养,饲喂猪草、粮食、蔬菜等;饲养时间在8个月以上,体重90-120kg;第2条质量要求及收购时间约定: 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 按规定标准确定生猪的等级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无明文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购时间(乙方交付产品即生猪的时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3条 生猪的检疫办法及检疫费用支付: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卫生检疫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检疫;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无检疫规定的,有双方当事人协商检疫办法。但双方均应支持与协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检疫,并按照国家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交纳检疫费用。由收购方支付生猪产地检疫费用。第4条货款结算与奖售办法。货款结算按下列方式执行;(1)订金支付:签订合同之日,按 元/头支付订金,结算时抵作货款。(2)货款支付方式:采取现金结算或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生猪时当场付清余款。(3)奖售办法:达成交易(收购完成)后,奖励 元/头。第5条收购运输办法由甲方上门收购或乙方按指定的地点投售。第6条双方可约定保护价,当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第7条违约责任:甲方延迟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 1%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收购生猪,甲方需赔偿乙方 100元/头(不退还订金,作为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