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九编保险条款审核要点及合同审核要点考试复习材料:《制度条款审核复习材料》《关于加强保险条款中“争议解决条款”法律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保财险法电函〔2009〕180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性保险条款法律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人保财险法电函〔2010〕8号)第一章保险条款审核要点概述第一节保险条款审核依据了解:1、 保险条款监管的法律依据:保险条款监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赋予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对保险条款的行政监管权。2005年保监会在法律授权的基础上,颁布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进一步细化了对保险条款监管的具体内容。2、 保险条款监管的形式:根据《保险法》及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保监会对保险条款的监管可以划分为以下两个层次:(1) 审批类条款:依法实行强制的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资型保险、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人身保险、保监会认定的新开发的人寿保险。(2) 报备类条款:不属于审批类的保险条款。3、 保险条款法律监管的具体规定:4、条款内容的实体性要求: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责任人应当对财产保险条款以下问题进行审核:(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2)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3)合同要素完备、文字准确、语言通俗、表述严谨;(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责任。按照《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责任人应当对财产保险条款以下问题进行审核:(1)保险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2)保险条款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3)保险合同要素完备,条款文字准确;(4)对有产品说明书的产品,产品说明书符合条款表述,内容全面、真实,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5)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法律方面的责任。5、 条款报备的程序性要求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和《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监会按照财产保险条款、人身保险条款、报批类条款、报备类条款作了不同的监管规定。报批类条款:应当经过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审批后方可使用。报备类条款:报备类财产险条款应当在经营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报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备案;报备类人身保险条款应当在不迟于产品销售后7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6、 条款违法的后果。第二节保险条款的构成了解:保险条款的构成要素保险条款记载了保险合同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是保险合同重要的组成部分。保险条款一般记载如下事项,一些具体信息则在保险单及其他单证中载明:1、 总则2、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范围条件;3、 保险责任;4、 责任免除;5、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期间计算方法;6、 保险金额确定的方法;7、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8、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9、 法律适用、争议处理规则;10、 解除保险合同规则及退还保险费计算办法等。上述内容属于一部完整的保险条款所应当具有的一般性条款。不同类型的条款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具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