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

格式:docx   大小:15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20/9/15 文件大小:1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 2014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刘可清2014年10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本办法规定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或者代为收取下列费用的行为:㈠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位(库)物业服务费;㈡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以及其他经营收入;㈢日常专项维修资金;㈣建筑废土清运费、特约服务费、公共水电费以及其他费用。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实信用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费管理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以及安全防范协助等服务,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第七条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前款所称住宅不包括别墅、低层住宅。第八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制订本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每 2年对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应当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经评估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第九条住宅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确定预售住宅项目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的住宅项目,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应当保持基本一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第十条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采取包干制形式。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形式,具体收费形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前款所称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公共服务费,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中按照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的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的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十一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成本主要由以下项目构成:㈠物业服务人员工资,按照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依法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用;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和年度安全检测费用,但不包括保修期内应当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修理费以及应当由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修理、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