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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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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1314042**** 2020/9/17 文件大小:5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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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游艇驾驶员的技术素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和《游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重庆海事局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海事局辖区内的游艇驾驶员和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其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主管机构的授权负责负游艇驾驶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及其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游艇驾驶员必须通过主管机关规定的培训并通过主管机关考试,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游艇驾驶员证》。持有游艇驾驶员证书的驾驶员应在证书所规定的航行区域(水域)内驾驶游艇。第五条 申请开展游艇驾驶员培训的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并按要求报备主管机关。第二章申请培训、考试和发证第六条申请游艇驾驶员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二)符合船员体检标准》;(三)完成规定的游艇驾驶员培训;(四)通过本办法规定的考试和评估;(五)具有良好的水上安全记录(如适用)。第七条 申请游艇驾驶员考试者报名时应递交以下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护照(或复印件);   (二)《游艇驾驶员考试、评估、发证申请表》;   (三)12个月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四)四张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五)有效的船艇驾驶证书(如适用);(六)游艇驾驶员培训证明文件;(七)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表明其适任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八条 申请游艇驾驶员证书者,必须参加游艇驾驶员的培训,并经主管机关颁布的《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所规定的实际操作评估和理论考试合格。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70分合格,实际操作评估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由主管机关另行颁布(见附件一)。第九条 实际操作评估和理论考试均合格才视为考试评估合格。实际操作评估和理论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其在一年内补考二次,否则必须重新培训。第十条 考试合格者可向主管机关申请《游艇驾驶员证》,主管机关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签发《游艇驾驶员证》。第十一条 《游艇驾驶员证》等级分为:(一)A级游艇驾驶员证书:适用于长江干支开放水域;(二)B级游艇驾驶员证书:适用于特定封闭水域。第十二条 申请A级游艇驾驶员证书者,必须持有内河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参加游艇驾驶员培训,并经主管机关颁布的《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附件一11-34所规定的理论考试和附件二所规定的实际操作评估合格。第十三条 申请B级游艇驾驶员证书者,必须参加游艇驾驶员的培训,并经主管机关颁布的《游艇驾驶员评估、考试大纲》附件一所规定的理论考试内容和附件二所规定的实际操作评估合格。第十四条 持B级游艇驾驶员证书二年以上者(有实际不少于12个月的水上操艇资历),可申请A级游艇驾驶员证书,并参加所申请航区的航道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评估,经考试合格。第十五条 持异地(含境外)游艇驾驶员证书者,经主管机关认可后,通过航道(港口)情况和法规培训及主管机关要求其他必要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可换发主管机关签发的《游艇驾驶员证》。第十六条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内河)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经《游艇驾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