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 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一九九六年,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履行重新登记手续。第三条公司于2000年10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0]138号文批准,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万股。于2000年1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GuangXi WuZhou ZhongHeng Group Co. 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中国广西梧州市蝶山一路3号邮政编码:543002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精诚团结,务实开拓,信誉至上,提高效益,为股东谋求最佳回报。第十三条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工程施工、工程设计、建筑材料;住宅建设、物业管理、装饰工程;高科技食品工业的开发和生产经营;国内商业贸易(除国家有专项规定以外)。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集中托管。-3- ,成立时向发起人梧州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发行2488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向发起人梧州市地产发展公司发行726万股,%;向发起人梧州市建筑设计院发行30万股,%。第二十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其中国家股4988 万股,%;,%;,%;社会公众股4500万股,%。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4- 第二十五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