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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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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26 号《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7月 13日市人民政府第 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王鸿举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其中,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申报回执进行检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单位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卫生、环保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餐厨垃圾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就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交纳餐厨垃圾处置费。餐厨垃圾处置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体系,其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财政和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参与,积极探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中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当形成网络。设置餐厨垃圾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八条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二)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 (三)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厕所; (四)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五)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第九条餐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