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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水面评估指导意见.doc

上传人:1314042**** 2020/9/19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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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初步稿件)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区域内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抵押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依法承包取得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其实质是一种承租权。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抵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抵押评估业务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第四条从事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抵押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武汉市区域内执行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抵押评估业务时,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抵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抵押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评估的相关专业知识及评估经验,具备从事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抵押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抵押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的,利用的信息是恰当的。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抵押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第十一条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抵押评估业务,缺乏执行该评估业务所需的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必要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抵押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过程中所引用的专家意见或者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判断,恰当引用专家意见或者专业报告。第三章 评估对象第十二条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抵押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是指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的权益。权益不同价值不同,根据承包金或租金支付方式的不同一般分为二种情况,一次性支付全部、每年定期支付。一次性支付全部承包金或租金的承包经营权价格内涵相当于剩余承包经营期内的使用权;每年定期支付承包金或租金的承包经营权价格内涵相当于剩余承包经营期内的租赁权。不能把企业生产经营高附加值水产品应获得有关收益附加于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上,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并不必然具有价值。根据承包合同包含的内容不同(是否含有养殖的固定设施)或产权持有者后期改造投入固定的设施情况包括单独的养殖权和包含固定养殖设施的养殖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抵押评估业务,应当明确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包含的具体内容及其属性。评估对象包含固定养殖设施的,应当关注固定养殖设施的存在对经营权价值的影响,并应当知晓对于发包方投入的该固定设施其价值的体现只是剩余承包经营期限或能够再持续使用年限内的租赁权,对于产权持有者投入的该固定设施其价值的体现只是剩余承包经营期限或能够再持续使用年限内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