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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市煤油烟污染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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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市煤油烟污染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20/9/19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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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市煤油烟污染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泸州市城市煤油烟污染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0年4月19日发布单位】泸州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08-19生效日期】-08-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泸州市城市煤油烟污染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泸州市城市煤油烟污染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施行。二OO二年八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防治城市煤、油烟污染及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进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城市建成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煤、油烟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防治煤、油烟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作为保护和改进环境质量重要工作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建设规划,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产品,综合治理环境污染。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煤、油烟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工商、规划建设、文化、卫生、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各煤、油烟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排放单位和经营者应采取积极措施,承担治理、消除污染和赔偿污染损失的义务,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第六条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造成污染的单位和经营者进行举报和投诉,并要求赔偿因污染造成的损失。?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煤、油烟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依法实行综合整治,成立污染防治领导机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管理部门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第八条第八条各有关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关污染防治管理措施,每年向本级政府煤、油烟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领导机构报告管理和执行情况。?第九条第九条各有关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