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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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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小雄 2020/9/19 文件大小:7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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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临汾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秩序,保障建筑装饰装修质量和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原有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对办公、。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的建筑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纳入建筑行业统一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装饰装修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 实施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三) 实施装饰装修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资格以及信用管理;(四) 负责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五) 查处装饰装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六) 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相关协调工作。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城建执法、房产、质量、安全、市容、环卫等单位按本条例规定和要求,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并做好装饰装修管理的具体工作:1、 市城建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对公装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执法工作,并负责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项目的申报登记执法和经批准装饰装修方案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Ilf2、 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法加强装饰装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施工许可限额以上项目的质量安全、注册、竣工验收备案和日常监督管理。3、市房产局负责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III4、 市市容监察支队负责对市区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装饰装修项目的申请受理和日常监督管理。III5、 市环卫局负责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的有偿服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建筑行业协会装饰装修专业委员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和信用等级评定,规范行业行为;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申请资质的审查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技能考核鉴定工作;受理装饰装修的咨询,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投诉、协调纠纷工作。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第八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人应当在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藐可证需提供以下资料:(一) 立项文件或建设报告;(二)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三)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方案;(四) 已备案施工合同、工程质量、安全注册证书;(五)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书。第九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进行申报登记。申报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经审核批准的装饰装修方案;(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合同;(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书。第十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办理登记备案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擅自施工。第十一条按规定需进行招标和监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和委托监理。第十二条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人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装饰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三条装饰装修人收到装饰装修企业工程竣工报告III后,、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装饰装修人应当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备案。第四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第十四条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进行申报登记,申报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证明;(二)已向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签订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承诺不违反第十五条的禁止行为。第十五条住宅装修,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而增加楼面荷载;(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在承重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