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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信托 审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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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信托 审查.doc

上传人:sunhongz2 2020/9/20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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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信托 审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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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审查-(1)资金使用方主体资格审查、经济评价;(2)如果有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的,对担保方进行主体资格审查、经济评价;(3)项目资料审查。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审查基本要素是否完备、拟开展贷款项目是否合法合规以及信托文件是否完备与合规。公司决策机构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拟开展贷款项目是否合法合规;2、拟开展贷款项目的综合收益;3、拟开展贷款项目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到位;4、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5、公司决策机构审查通过后,在项目审批单上签署意见。---------------------------------------------------------------------具体审查要点:一、借款合同订立前的主体资格审查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订立,同样要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一份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应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即: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中第二、三条件侧重于对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的规定,第一条件是关于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规定,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关系到借款合同的效力。在贷前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借款人主体可以分为法人(主要为公司)其他组织及自然人。对法人及其他组织类借款人主体资格审查的重点是其主体资格的存续情况(主要依据是否参加工商年检来判断其继续经营资格和存续状态)偿债能力、商业信誉。在以自然人为借款人的个人信贷借款合同中,银行应首先通过有效身份证明、印章等核实签约人是否为借款人本人。已满18周岁,精神正常,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居民,其借款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障碍。为确定港澳居民的国籍,对港澳居民申请贷款的,应当由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出具身份公证。在实际操作中,不能仅考查借款人是否有工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而应做全面细致地审查。这里有两点应当特别注意。——是要进行主体资格的真伪辨别。个别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牌子很吓人,如“中美合资xx有限公司”,其实所谓外资是虚的。还有“xx集团”,其实是——个松散型的经济联合体。如被国家审计署是审计发现的骗贷企业“华光集团”就属这一类。“华光集团”由冯明昌的装饰材料厂等10多家小厂拼凑而成的。“华光集团”从1990年至2003年8月向中国工商银行海南支行等7家金融机构累计借款1125笔,计人民币105亿元。“华光集团”业主冯明昌涉嫌诈骗银行贷款,造成银行和财政资金损失20多亿元人民币。对此类拉大旗作虎皮的企业法人,审查其主体资格时不仅要审查营业执照的真伪性,更应深入实际做全方位的审查。二是要进行主体资格是否存续的审查。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一种动态的审查。主要审查法人在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场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后,是否有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有的企业法人变更名称登记后不理旧账,再加上债权人疏于管理,使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令债权人有法难依。还有一种情况,是原债务人通过工商部门注销了原企业,债权人没有及时发现,承接查询的当事人也未认真核查清企业主体资格的月代理河北三河燕7年2001存续情况,结果导致上当受骗。,因未查清紫宸苑住宅小区真正开发商的主体资格,结果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2005年元月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令赔偿客户损失800万元,并返还100万元律师费。二、对担保贷款合同的审查以贷款方式运用信托资金的,应注意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一)抵、质押业务应由信托经理亲自办理并领取《他项权证》或《抵质押证明书》;(二)以土地使用证或房产的抵押方式发放贷款的,应当严格落实土地使用证或房产的抵押权,防止抵押权落空,形成不可预见的贷款风险。因信用担保进行贷款申请的,应评估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并在项目可行性报告中有所表述;担保能力较差的,应要求承贷人引入独立的商业担保;(三)办理房屋抵押,如有房屋出租事实的,应由抵押方提供租赁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通知;(四)办理抵押事宜,以自然人财产设定抵押的,需要抵押人提供其本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同意为主合同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五)办理质押事宜,以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应要求质押方提供开户行证书、定期存单复印件、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等相关材料;(六)信托期限内,信托经理应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切实履行受托人的管理责任,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一)对《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进行审查。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审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登记情况。根据《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办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必须到有管理权限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