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upationalexposurelimitsforhazardousagents intheworkplacePart 1:ChemicalhazardousagentsGBZ2、1-2007  代替GBZ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与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    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与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得内容作废。本部分与GBZ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得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与空气动力学直径得定义;——化学物质得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得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得应用。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得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得接触限值。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得PC-STEL值与164种化学物质得带*号得PC—STEL值。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与国卫生部批准。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得职业接触限值。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存在或产生化学有害因素得各类工作场所。适用于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条件、劳动者接触化学因素得程度、生产装置泄露、防护措施效果得监测、评价、管理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本部分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得条款通过本部分得引用而成为本部分得条款。凡就是注明日期得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得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得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得各方研究就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得最新版本。凡就是不注明日期得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得采样规范GBZZ/T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3  术语、定义与缩略语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本标准:3、1  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exposurelimits,OELs职业性有害因素得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与最高容许浓度三类。3、1、1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ermissibleconcentration-timeweightedaverage,PC—TWA以时间为权数规定得8h工作日、40h工作周得平均容许接触浓度。3、1、2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permissibleconcentration—shorttermexposure limit,PC—STEL在遵守PC-TWA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min)接触得浓度。3、1、3 最高容许浓度 maximum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得浓度。3、2  超限倍数excursionlimits对未制定PC-STEL得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得情况下,任何一次短时间(15min)接触得浓度均不应超过得PC—TWA得倍数值。3、3  工作场所 workplace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得所有地点。3、4  工作地点 worksite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得岗位作业地点。3、5  化学有害因素 chemicalhazards agents本标准所指化学有害因素除包括化学物质、粉尘外,还包括生物因素。3、6  总粉尘 totaldust可进入整个呼吸道(鼻、咽与喉、胸腔支气管、细支气管与肺泡)得粉尘,简称总尘。技术上系用总粉尘采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