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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电缆线路运行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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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配电电缆线路运行规程 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配电电缆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适用于供电有限公司范围的 10kV 及以下配电电缆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的运行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0217 — 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168 — 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 — 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DL/T 572-56 10KV 电力电缆运行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05]83 号***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Q/-222004 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 3 一般规定 设备管辖部门应加强电缆及其附件的运行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设备管理责任制度。 设备运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可靠、经济的原则。 运行维护分界点规定 电缆线路与架空线路运行维护分界规定: 以户外杆上电缆头向线路侧 10 公分处作为运行维护责任分界。架空线路管辖部门负责户外电缆头杆、避雷器、刀闸及其常线的运行维护,负责处理线树矛盾;电缆线路管辖部门负责电缆头运行维护和电缆头挂牌工作。 电缆线路与配电站房运行维护分界规定: T 接于开关站、开闭所、变电站、配电室、箱式变、环网、 10kV 电缆分支箱等配电设施的电缆线路, 运行维护分界点设在电缆与电气连接点向电缆线路侧延伸 10 公分, 运行维护分界点靠电气设备侧属配电站房管辖部门运行维护, 运行维护分界点靠电缆线路侧属电缆管辖部门运行维护。 人员配置根据上级部门定员标准配置运行维护人员,从事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电缆施工、电缆接头安装、电缆故障查找、电力设备电气试验、配网故障判断及排查等知识和技能。根据人员配置,建立健全设备巡视维护专责段制度。 4 防护 电缆与周围环境的安全距离 电缆终端引出线应保持固定, 其带电裸露部分之间及至接地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电压 10kV 户内 125mm 户外 200mm 10kV 电缆户外终端带电裸露部分与地面的距离不小于 7 米。 电缆埋置深度,电缆之间的净距,与其它管线间接近和交叉的净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电缆直埋敷设时的配置情况平行交叉 10kV 及以下电力电缆之间或与控制电缆之间 * 不同部门使用的电缆之间 ** * 电缆与地下管沟热力管沟 2*** * 油管或易燃气管道 1 * 其它管道 * 电缆与铁路非直流电气化铁路路轨 3 直流电气化铁路路轨 10 电缆与建筑物基础 *** —电缆与公路边 *** 电缆与排水沟 *** 电缆与树木的主干 电缆与 1kV 以下架空线电杆 *** 电缆与 1kV 以上架空线电杆塔基础 *** 注: * 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可为 米; ** 用隔板分隔或电缆穿管时可为 米; *** 特殊情况可酌减且最多减少一半值。 电缆与树木主干的距离, 一般不得小于 . 如城市绿化个别地区达不到上述距离时, 可由双方协商解决,采取相应措施。 电缆与城市街道、公路或铁路交叉时,应敷设于管中或隧道内。管的内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 倍,且不得小于 10 0mm 。管顶距路轨底或公路路面的深度不应小于 1m, 距排水沟底不应小于 , 距城市街道路面的深度不应小于 ; 管长除跨越公路或轨道宽度外, 一般应在二端各伸出 2m, 在城市街道,管长应伸出车道路面。当电缆和直流电气化铁路交叉时,应有适当的防蚀措施。 电缆沿铁路敷设时,最小允许接近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和普通铁路路轨 3m; 和直流电气化铁路路轨不小于 10m,并采取适当的防蚀措施。 直埋电缆深度,电缆表面距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穿越农田时不应小于 1m 。在引入建筑物、与地下建筑物交叉及绕过地下建筑物处,可浅埋,但应采取保护措施。 电缆防机械损伤 电缆运行部门必须了解和掌握全部电缆线路上的挖土情况, 并经常督促有关单位切实执行《电力线路防护规程》或当地政府所颁布的有关保护地下管线的规定。 在市郊挖土频繁地段的电缆线路,应设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并发动群众做好护线工作。 对于水底电缆线路,按水域管辖部门的航行规定,划定一定宽度的防护区,禁止船只抛锚,并按船只往来频繁情况,必要时设置了望岗哨,配置能引起船只注意的设施。 凡因必须挖掘而暴露的电缆, 应由电缆专业人员在场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