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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docx

上传人:shijijielong001 2020/9/20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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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发文标题:034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发文文号:证监[1998]4号发文部门:中国证监会发文时刻:2000-5-18实施时刻:2000-5-18失效时刻:阅读价格:0法规类型:二(二)3、公司治理阅读人数:72发文内容: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关于公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通知2000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各上市公司、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指导上市公司依法召集、召开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对1998年2月23日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证监[1998]4号)作了修订,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各派出机构应当督促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指导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要求,依法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关于执行中发生的咨询题,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一、一样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意见。第二条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关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第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讲明缘故并公告。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予以停牌,并要求公司董事会做出讲明并公告。董事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益的处分。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能够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往常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六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公司章程》的修改;(五)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偿亏损方案;(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咨询题出具意见并公告:(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咨询题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第八条董事会公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专门缘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