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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全面提升审查逮捕精准化水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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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全面提升审查逮捕精准化水平.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20/9/21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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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作心得:全面提升审查逮捕精准化水平导读:工作心得:全面提升审查逮捕精准化水平深入践行绿色司法理念,将绿色司法理念切实融入到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每项工作举措和办案环节中,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迈向更高层次,:全面提升审查逮捕精准化水平深入践行绿色司法理念,将绿色司法理念切实融入到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每项工作举措和办案环节中,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一、落实和深化繁简分流的办案机制,提升司法效率目前,侦监部门办案人员仍存在不论案件繁简大量摘抄证据的现象,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不利于提高审查办案能力。要尽快推动繁简分流工作的落实。一是尽量明确简易审案件的使用条件、范围、类型,便于基层检察院执行;二是明确简易审逮捕意见书的制作要求,对证据分析归纳提出细化的标准,便于执行中对照;三是原则上要求简易审案件的办理期限(不超过四天);四是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和优秀文书评选工作常态化机制,通过评查、评选起到对提高案件质量的导向作用。通过繁简分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基层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置换出一部分精力到提高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质量、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等工作中。简言之,就是通过司法资源的集优化、节约化的运用,打好绿色司法的内生性基础。二、落实和深化宽严相济政策和谦抑司法原则,坚持少捕慎捕逮捕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过多地依靠逮捕来保障诉讼,不符合侦查监督和侦查工作法治化、现代化的要求。《刑事诉讼法》把逮捕的“社会危险性”细化为五种情形,并没有规定兜底条款,这既为认定“社会危险性”提供了依据,又是对逮捕裁量权的规制,即对不存在这五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能逮捕。坚持宽严相济政策和谦抑司法原则就要坚持和完善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审查逮捕具有司法审查属性,“社会危险性”的证明责任应当由提请批准逮捕的侦查机关承担,如果侦查机关不履行证明责任,经审查又不具备“社会危险性”的,要依法不予逮捕。衢江区检察院开展审查逮捕的公开审查试点工作,要以此为契机,深入研究、大胆探索公开审查或听审式审查程序,稳步推进由封闭式审查向开放式审查转变,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存在社会危险性争议或者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争议的案件,组织公开听审,在全面听取诉讼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居中裁断。通过充分保障嫌疑人、被害人、侦查机关等诉讼各方发表意见的权利,更好的促进各方沟通协调,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尽可能的实现对被害人救济,缓和化解矛盾,充分发挥出不捕决定的正面效应。三、落实和深化案件审查工作要求,全面提升审查逮捕精准化水平(一)建立证据合法性审查机制,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对审查批捕过程中关于非法取证行为的控告、举报及线索,或者认为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必须通过核对同步讯问录音录像、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嫌疑人进出看守所健康记录等方式,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要求侦查机关(部门)提供取证合法性的材料。经审查,能够确定为非法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如在审查逮捕期限内不能确定是否为非法证据的,对该证据应予以存疑,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公诉部门。(二)构建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要转变证据审查方式,坚持客观性证据优先、从客观性证据到主观性证据的审查方式,突出对客观证据的精细化审查和综合分析运用,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