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第一条 住宅区业主管委会(以下简称本管委会)是根据《经济物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和《—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宅区细则)的有关规定成立的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贪污核准登记后 ,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管委会的一发合法权益受管理部门、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三条本管委会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以科学、发主、合法的管理手段,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第二章管委会的产生及职权 第四条本管委会由本住宅区业主大会选举起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和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管委会的产生:由区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组成筹委会 ,提出管委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通过。 第五条本管委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执行秘书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 管委会执行秘书由管委会聘任,如聘任非本住宅区业主提任执行秘书的,须由本人在本住宅区的直系亲属业主为其经济担保人。管委会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六条本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 ; ,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牧业管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 ,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 ; ; 。 前款的第3、5、6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批准。第七条本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住宅维修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帐目 ,管委会应每三个月至少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条下列人员经管委会决定产经业主大会批准后要获得适当津贴; ; ; ; 。第三章管委会会议 第九条管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二人以上认为有必要并书面呈述议题时 ,可召开管委会特别会议。第十条管委会会议的召开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参加。 第^一条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承租人代表、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 ,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管委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中央电视台有一票表决权。委员可委托代表人行使表决权 ,但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 ,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投决定性一票。 第十四条管委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开会的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