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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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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9/22 文件大小: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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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屮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驻;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设住宅及辅助设施的用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由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第五条宅基地属丁•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批准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六条农村村民建住宅,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的选址、定界由乡(镇)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共同负责。第七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要严格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掌握年度计划指标,在分配使用年度有地计划指标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县(区)规足的用地标准分解为年度建住宅户数,下达到乡(镇),由乡(镇)落实到村,并公布丁•众。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秦城、北道两区城市规划区内和各县县城规划区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每户的面积不得超过133平方米;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中心村和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小浇地、菜地,原则上每户按167平方米控制;其它地区可适当放宽,具体控制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按照本办法的原则规建制肚。独生子女、二女绝育户子女的宅基地,可予以优先和照顾。第九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巾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向村民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的转用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其用地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进行核查,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第十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仅限于申请使用本村集体土地。非农业人口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一般不予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宅基地用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对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督促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二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村内曾用于农村村民建住宅但使用权已被收回的宅基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原地翻新拆建并确认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不再办理审批手续。翻新拆建需扩占土地的除外。宅基地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勅甘也开垦保证金。没有条件开垦和开垦的羽t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的耕地开垦费标准缴纳或用保证金抵交相应的耕地开垦费。按照山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宅基地所片耕地的补充,原则上由所占耕地的乡(镇)完成,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完成的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在本行政区域内易地补充。第十三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山地建住宅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规定标准多占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