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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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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doc

上传人:sdomcl1 2016/4/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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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明骚易躲,暗贱难防。佛祖曰:你俩就是大傻 B !当白天又一次把黑夜按翻在床上的时候,太阳就出生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 19号《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 2008 年4月 23 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 7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7月1 日起施行。二○○八年五月五日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具体认定和处置。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闲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范围内闲置土地的调查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闲置土地,一经查实, 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载明具体建设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 1 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 25 %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 1 年的;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 25%, 但在规定的建设工期结束时, 仍未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或者总投资额,经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限期达到而未达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认定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日期、范围认定闲置时间和闲置面积。第七条闲置土地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接受用地检查通知书》, 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相关用地批文、土地开发建设说明等资料; (二)调查、核实相关土地闲置的基本情况; (三) 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闲置土地认定告知书》, 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四)经调查认定属于闲置土地的,向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他项权利人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并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第八条《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基本内容: (一)闲置土地使用权人; (二)闲置土地的坐落、四至、批准用途、土地使用权性质、建设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或者划拨决定书编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文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等; (三)认定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