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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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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1314042**** 2020/9/22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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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公积金贷款管理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由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向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上述所指的自住住房,是指借款人及其配偶用于自住的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管理。第四条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应签订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连续足额6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须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并支付占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四)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如需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其申请贷款距上次还清贷款时间间隔为6个月;(五)借款人须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值设定全额抵押;(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贷款的时限:(一)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应在订立购房合同并支付首期付款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二)购买二手房的,借款人应在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以《房屋契税证》所载明的时间为准)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三)建造住房的,借款人应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在建造房屋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四)翻建或大修住房的,借款人应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在完成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职工还款能力、缴存公积金额、抵押房产价值以及借款人负债情况和还款信用等因素综合确定。(一)不高于购建房款总额的相应比例。其中: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其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款总额的80%;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其贷款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60%;购买二手房的,其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款总额的50%;(二)可贷款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可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贷款时月缴存公积金额×12(个月)×20(年);(三)为支持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消费,根据其还款能力、房产价值、信用状况等确定最低可贷额度为8万元。(四)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平均收入的50%;(五)借款人及配偶双方均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仅借款人或配偶一人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第八条贷款期限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二)借款人最终还贷期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