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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被判无效-课件(PPT演示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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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被判无效-课件(PPT演示稿).ppt

上传人:2768573384 2016/4/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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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动合同被判无效伪造证书实现就业梦想案件? 2008 年 11 月 28 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杨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杨某任该公司培训部副经理, 月工资 4000 元,合同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当天,杨某入职开始工作, 2009 年3月 26 日,原告公司接到杨某的请假单。之后被告再未到岗工作,属于旷工。原告后来发现,签订合同时, 杨某向原告公司提供的学历为某大学英语教育专业本科文凭, 但经原告公司与该大学联系得知,被告的毕业证系伪造。原告公司认为被告杨某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无效, 并拒绝支付被告 2009 年3月1 日至 5月 11 日的工资 及 25 %经济补偿金 元和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元。原告方观点: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所述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岗位属实。但被告工资除基本工资外还有通讯费 130 元、交通费 60 元及每天的餐费 7元。被告在原告公司上班至 2009 年3月底,因身体状况请假, 未再上班,但被告通过电话、短信的形式向原告公司总经理及部门主管请假。被告的毕业证书是真实的,签订合同时被告向原告提交了该学校毕业证复印件,原告并未询问被告大学证书的情况, 双方并未对被告的学历要求进行约定,因此,被告学历真伪对劳动合同的效力并无影响。且大学档案无馆权对毕业证的真伪进行鉴定。被告方观点: 因原告公司拒绝提供劳动条件, 2009 年 10 月 21 日,双方在仲裁庭开庭时被告杨某依法向原告送达解除劳动通知书,在此之前, 被告并未收到过原告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另外,被告上班期间还存在加班的情况。因此,被告杨某要求原告公司支付 2009 年3月工资 元及 25 %的经济补偿金 元;支付 2009 年4月1日至 10 月 21 日期间的工资 30 元及 25 %的经济补偿金 元;支付加班费 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元。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以欺诈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本案中,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被告在明知其毕业证书系伪造的情况,仍然向原告出示该证书,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法院确认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009 年4月1日之后,被告并未向原告提供劳动,因此,原告将被告工资发放至 2009 年3月,故被告要求原告公司支付 2009 年3月工资 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公司支付拖欠公司 25 %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合同无效,生活用品公司仅需向杨某支付 2009 年3月的工资。相关法条规定: ?《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二款: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法》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订立的无效合同,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 》第十四条第一款: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第二款: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通意见》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我们的观点: 关于杨某工资补偿: 根据《劳动法》可知,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本案中杨某虽然因欺诈行为导致了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 》第十四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内容可知,杨某付出的劳动是不变的事实,所以杨某应该依法获得自己的劳动报酬即公司向杨某支付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