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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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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秋江孤影 2020/9/23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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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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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丁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丁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山东省(不含宵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适用丁本办法。第三条技术改造(以下简称技改)是指现有企业利用各种资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对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更新,以达到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创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或社会效益等目的的投资活动。第四条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一)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检测手段的更新改造;工程设施、建筑物的更新改造,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二)现有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或产品档次而建设的新的生产装置和生产线;(三) 现有企业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或防止职业病而建设的工程设施;(四) 现有企业由丁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第五条技术改造应坚持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供应建设项目用地。第六条各级经贸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工作。需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经贸委审核后,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上报。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及权限第七条对丁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改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 《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范围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第八条实行核准制管理的国内投资技改项目(以下简称内资技改项目) ,除明确规定由国家核准的以外,其余项目由省经贸委负责核准。实行备案制管理的技改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和中央、省届企业技改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技改项目由市经贸部门备案。济南市需核准管理的企业技改项目,凡国家未明确由国家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由济南市经贸部门核准。济南市企业技改项目备案管理权限与其它市相同。第九条外商投资技改项目(以下简称外资技改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一律实行核准管理。 精品文档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改委商省经贸委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经贸委核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项目企业所在市经贸部门核准。济南市企业外资技改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济南市经贸部门核准。中央和省届企业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均由省经贸委核准。第三章项目申报材料及编制第十条项目申请核准,企业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与相关附件报项目核准部门。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内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由企业委托甲级工程咨询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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