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伤认定标准之工作时〈〈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3项、第15条第1项规定的“工作时间”所指为何并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争议较大。附:〈〈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 患职业病的;(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及其保险待遇】第 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地方制定的关于工作时间的统一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7条.“在工作场所内,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间、及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等,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条“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的’工作时间’ ,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时间。 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的 ’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单位指派或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时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十七条认定职工工伤的“工作时间”, 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工作的时间以及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认定职工工伤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时间。 用人单位长期外派到外地工作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及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不能直接适用“因工外出期间”的规定。在实践中应当认定或者视为“工作时间”的情形一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且实际履行的工作时间二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 3三各种加班加点延长工作的时间四在工作场所,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要的时间五在工作场所,因满足吃喝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必要时间六在工作场所,换班、代班或者备班的时间七松散型管理企业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性质相关的活动的时间八因工外出期间一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且实际履行的工作时间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中确定的工作时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