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西北矿质〔2012〕62号、2012年08月15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川西北气矿(以下简称气矿)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废物处置的安全管理工作,削减控制风险,防范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及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气矿生产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解释或说明(一)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品种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为准。(二)剧毒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四)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危险化学品。具体品种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中的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为准。(五)废弃危险化学品: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均属于废弃危险化学品。(六)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或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废弃固体或液体物质。具体品种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为准。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危险废物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从“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原则。气矿各单位和相关科(部)室的主要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其具体职责划分如下:(一)质量安全环保科1、遵从地方行政管理规定,负责管理气矿生产许可、管理及操作岗位资质;2、负责制定气矿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3、负责监督各单位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情况;4、负责审查各单位危险废物的处置方案。(二)生产运行科负责气矿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的应急管理。(三)物资采购管理部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备案工作;2、负责验证供货厂商的资质;3、负责协调使用单位与供货厂商之间的供需关系。(四)HSE监督中心将气矿所属各单位储存、使用、运输和报废处置危险废物纳入监督检查计划并执行监督检查。(五)气矿所属各单位1、负责根据本单位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程序;2、负责对照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建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台账》,完备《安全技术说明书》;3、负责完备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件、以符合其规范要求;4、负责危险化学品日常安全管理,做好风险控制、安全培训、应急管理等工作。5、负责本单位危险废物处置前的安全管理。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申请与采购安全管理第四条各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有效期,结合使用量申报采购需求计划,避免长期大量储存。第五条各单位在申报剧毒化学品采购计划时,首先应按照目录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危险化学品进行鉴定分类,单独进行提报。剧毒化学品应到设区的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报易制爆化学品采购计划时,须随附本单位的合法用途说明。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易制爆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随采购需求计划一并质量安全环保科等相关部门和气矿领导审批后交物资采购管理部实施。第六条各单位在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后5日内,将购买品种、数量、用途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第七条物资采购管理部汇总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对其中的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应在公安局指定的计算机网络平台上备案后方可进行采购。第八条物资采购管理部应从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或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严禁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公司采购第九条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标识、标签并有可追溯性,到货后外包装无破损,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第四章危险化学品运输与储存安全管理第十条物资采购管理部在组织签订危险化学品采购合同时,应将运输及交付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委托给供货厂商。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交付过程中的安全由接货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移库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气矿常见的三类危险化学品搬运要求如下:(一)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储存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钢瓶是压力容器,搬运作业时,应用抬架或搬运车,防止撞击、拖拉、摔落,不得溜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