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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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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秋江孤影 2020/9/24 文件大小:4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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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庆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批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条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城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学校、企业(包括省、市属单位,外地驻庆单位,各类企业)、城市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个体工商户,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四条县财政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 县城管执法局受财政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物价、住建、人社、工商、税务、民政、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其收费标准由县物价局会同县财政局、城管执法局核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照定额收费与计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缴纳,也可按季度或年度预缴,单位按季度或年度缴纳。第八条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县城管执法局可以实行直接征收或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委托代收的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并按照协议商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原则核定,具体标准如下:(一)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民营企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元。(二) 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 5元;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民营企业已经缴纳垃圾处理费的人数在城镇居民按户征收时予以扣除。(三) 特殊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按以下标准执行:1、餐饮服务业,按营业面积和操作间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1元。2、 宾馆、旅店、招待所按实有床位的50%核定,每床每日1元。3、 大型商业、服务业、娱乐业、工业品市场、集贸和批发品市场、候车室按面积征收,300—500平方米的,;501—1000平方米的,;1001—3000平方米的,;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