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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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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doc

上传人:tswng35 2016/4/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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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页眉. 页脚. 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市政府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各委办局, 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 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 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 2012 〕 125 号), 结合我市校车管理实际, 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履职、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 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 立足长效管理, 建立健全校车管理的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 减少和避免学生交通意外, 杜绝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二、工作目标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目标是:到 2014 年底, 300 辆已配置的校车全部投入正常运营;到 2015 年底,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建立, 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线路与站点设置更加科学, 所有需要乘车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都可以乘坐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镇村公交客车或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三、主要制度 1 .准入与退出制度。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必须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实行车辆户籍化管理。对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核发校车标牌, 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等。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 严厉打击非法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已取得校车运营资质的车辆, 因故不符合校车使用条件或达不到安全技术条件的,严格实行退出制度。 2 .驾驶人管理制度。校车驾驶人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无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人员, 已经聘用的要予以清退。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不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 3 .安全乘车制度。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校车、校车驾驶人和管理人档案, 实行台账管理。使用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与当地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签订校车安全运营管理责任书, 落实各方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 页脚. 随车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维护上下车和乘车秩序。乘车学生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监护人与学校签订乘车协议。入园幼儿确需乘坐校车的, 须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护送至乘车站点。鼓励保险公司为校车运营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4. 线路备案制度。校车接送学生的行车时间、路线和停靠站点, 分别报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选择校车行驶路线时, 尽量避开复杂和繁忙的路段。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按日填写校车运行安全日志, 如实记录校车运行情况。校车只能在核定线路上或区域内运行, 禁止跨线路、跨区域接送学生,禁止除长途接送外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禁止参与非接送学生的活动, 禁止接送学生途中搭乘其他无关人员或货物。 5 .定期检测制度。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 应建立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和车辆管理台账, 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 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年度审核时, 公安机关和机动车检验机构, 对校车进行严格检测, 确保校车安全运行。建立校车检测责任追究和校车安全事故倒查制度。 6 .运营监督制度。教育、公安、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