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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4/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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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 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 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 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 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 有若干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 是指依照《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设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经营者, 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人民政府履行对农贸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的职能, 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对农贸市场文明创建、食品安全、动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牵头组织对不依法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整治、关闭、取缔和拆迁。经贸、国土、建设、消防、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物价、城监、动物防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根据市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 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第二章市场开办者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 具备与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开办市场的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后市场方可开业。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 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 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 (四)应当设置规范的市场食品准入档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档案; (五)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蔬菜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 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 并做好检测记录, 或与有资质的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 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 (六)应当查验畜产品、禽鸟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交易; (七)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 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公示内容包括: 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市场管理制度( 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